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作者:无损检测招聘网(ndtcn.org) 日期:2019-09-06 浏览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

 ( 1. 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 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  规程的各项要求。”

  3. 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

  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 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 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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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6日